對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限制需要由我國憲法和民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