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決定抗訴時,必須提出抗訴。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第壹審法院收到抗訴後,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經過認真審查,決定是否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