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方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壹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壹)鑒定部門或鑒定人不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
有瑕疵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