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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管轄的行政訴訟法院

法律主觀性:

法律是如何規定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管轄的?公民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起訴狀(訴狀)。起訴狀應寫明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被告的姓名、法定代表人、職務、住址、電話和郵政編碼,並寫明控告的依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缺陷、越權、濫用職權等。).那麽就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的範圍已經明確劃分為:1。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2.對發明專利權由海關確認處理的案件,以及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3.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壹般行政案件應在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地域管轄規定:1。行政案件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後,案件或者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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