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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失信信息主體采取哪些懲戒措施?

法律分析:1。法院下達了限制高消費的命令,禁止了壹些高消費行為。

2.法院采取具有執行聯動效力的失信被執行人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相關單位,被通報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3.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告知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的失信行為進行處理。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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