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舉報權利,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根據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依據各自職責獨立設置的城鄉規劃、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建、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住房公積金、風景名勝區等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並公布信箱、網址、電話、傳真等信息。對於向社會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明確由專門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負責舉報受理工作。
第四條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反映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察室負責管理,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