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程序的外在價值。這是基於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價值標準是法律程序對形成公正的實體結果是否有用和有效。在這裏,評價程序結果的標準是獨立的,它們主要是實體正義、和平與秩序。與程序相比,這些實體價值目標的要求是壹個外在的更高的目標。所以,壹個法律程序能不能產生好的結果,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產生好的結果,是衡量其價值的壹個標準,也就是作為手段和工具的價值。
第二,法律程序的內在價值。這是指人們判斷壹個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種內在的優秀品質或善的標準。法律程序不僅僅是實現實體結果的手段,作為壹個過程,它應該有其內在的善,比如正義、理性、人格尊嚴,這並不取決於它是否能產生某種好的結果。這裏,判斷程序本身是否正當合理的標準,應該獨立於評價程序結果的價值標準。因此,壹個法律程序是否有能力產生好的結果,只要它具有壹些獨立的價值品質,就應該被認為是有價值的,也就是作為目的的價值。此外,與程序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密切相關的是程序的效率價值,這也是法律程序的壹個獨立價值。
二、法律程序的意義:
首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
第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體現了對人權的保護。
此外,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