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子女有責任和義務支持和幫助養父母。養父母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或者生活困難,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養父母義務的,養父母有權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反映,並請當地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調解。如果當地有關部門調解無效,養父母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養子,要求其支付贍養費。
當然,在與他人建立合法收養關系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此時與生身父母的權利義務實際上也就消滅了。保護我國合法的收養關系,是指只要收養關系是合法的,是法律認可的,子女被他人收養後就不再承擔贍養生父母的義務。另外,如果孩子被他人收養後,願意贍養親生父母,則屬於例外,法律並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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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
收養關系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