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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法律分析: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批準繼續訊問後,應當立即結合現場訊問和檢查繼續訊問,以確認或者排除其涉嫌犯罪。繼續訊問的,應當制作繼續訊問筆錄,寫明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的具體時間,經核對無誤後,由被訊問人簽名或者按指印。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按指紋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十壹條壹般期限為12小時;12小時內確實難以證明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24小時內不能確認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涉嫌違法犯罪的人被帶往公安機關時起,至被訊問人被決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拘留教育、強制戒毒後可以自由離開公安機關或者移交有關監管場所執行時止,包括報請批準繼續訊問、延長繼續訊問期限、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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