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十壹條壹般期限為12小時;12小時內確實難以證明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24小時內不能確認或者排除其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涉嫌違法犯罪的人被帶往公安機關時起,至被訊問人被決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拘留教育、強制戒毒後可以自由離開公安機關或者移交有關監管場所執行時止,包括報請批準繼續訊問、延長繼續訊問期限、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