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2、再婚* * *帶財產,或夫妻* * *帶財產,通常是:(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3)知識產權的好處;(四)因繼承或者贈與而獲得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再婚財產分割時,通常按照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有利於生產生活原則進行分割。3.再婚夫妻對夫妻財產有約定的,離婚可以按照約定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需要訴至法院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