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幹業務機構。主要包括:
1、檢察部門和舉報中心(負責受理舉報、檢舉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轉送舉報、舉報、控告);
2.反貪汙賄賂司(負責國家工作人員腐敗問題);
3.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4、偵查監督機關(負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批準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逮捕案件決定是否逮捕);
5、公訴部門(負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
6.監獄檢察部門(負責監獄、看守所、刑事拘留場所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暫予監外執行活動的決定);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符合法定條件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8、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