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二十五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第二十六條申請轉移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和憑證;(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四)機動車駕駛證;(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海關認可的註銷證明或者轉移證明;(六)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查驗機動車識別代碼的拓印膜或者電子數據,審查提交的證件、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過戶事項,換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抵押登記期間申請轉移登記的,由原機動車所有人、現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車管所申請新的抵押登記。機動車質押備案期間申請轉移登記的,由原機動車所有人、現機動車所有人、質權人共同申請,車管所共同辦理新的質押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