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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發包人在什麽情況下承擔責任?

法律解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

作為建設單位的發包人,發生上述行為的,應當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缺陷責任。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可能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大部分情況應該是施工單位,也就是承包商造成的。但也會因為雇主的原因直接導致工程質量問題。以下法律規定了發包人在什麽情況下對工程造成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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