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
[解讀]
招搖撞騙罪是指以獲取某種非法利益和榮譽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
[刑法條款]
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描述]
1.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行為人必須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此類國家工作人員冒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2)冒名頂替必須確實對國家機關的威信或者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實際損害,才構成犯罪。
二、犯罪手段或後果牽連到其他犯罪時,應按照原來的牽連犯原則處理,從重處罰。
三、人民警察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國家工作人員,冒充警察行騙,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