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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多少詐騙短信是為了詐騙?

法律分析:利用發短信、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詐騙金額往往難以查證。司法解釋詳細規定,發送詐騙短信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個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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