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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婚姻的法律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的先天形成,使患者完全或部分喪失獨立生活能力,後代繁衍風險較高,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遺傳性疾病。醫生應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並對那些被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生育的嚴重遺傳疾病的人提出醫學建議;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結紮後無子女者,可以結婚。但是,婚姻法禁止結婚。(2)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婚育的傳染病。(3)精神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等重性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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