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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撤銷權的五種情形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有以下五種情形的法定解除權:(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會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和不能按時履行。(2)預期違約。在履行期屆滿之前,債務人明示或暗示違約,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不履行合同。(三)當事人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4)當事人因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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