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為個人受賄、單位受賄、單位行賄三種情況。個人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行賄罪(1)賄賂三人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2)用於行賄的非法收入;(三)通過行賄尋求職務晉升和調整的;(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五)向司法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六)經濟損失金額大於50萬元但小於654.38+0萬元。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定罪: (壹)個人受賄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受賄數額不滿65438+萬元,單位受賄數額不滿65438+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①行賄謀取非法利益;(二)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