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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被告撤訴怎麽辦?

法律解析: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執行,而暫時中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根據我國現有的立法、司法解釋和執行實踐,暫緩執行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情形:立法規定的適用、司法解釋的適用和實踐的適用。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其次,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訴的行為。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也就是說,當事人要撤訴,必須在判決前提交法院。如果判決已經作出,是不可能撤訴的。同時,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前提出撤訴,法院是否會批準撤訴請求也無法估計。法院需要根據案情的發展做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執行期間,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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