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既然是儒生,為什麽又被列為法家?這是因為他主張春秋審判。
春秋判官獄,又稱“以義判官獄”。儒家思想在西漢中期取得正統地位後,董仲舒等人主張以《春秋》正義原則作為司法審判的指導思想,其核心是“以心定罪”。法律條文違反儒家經典的地方,司法人員主要運用孔子的思想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和定罪。也就是說,除了法律之外,我們可以用詩、書、禮、易、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作為判案的依據,儒家經典的效力高於現行法律。董仲舒的破獄案還被編成十卷本《春秋判案比較》,在漢代司法實踐中經常被引用。
《春秋審判》對中國古代犯罪構成理論和法律儒家思想的完善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