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36條
財產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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