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主義法學
19世紀以a .孔德的實證主義為基礎的各種流派的資產階級法學的總稱。也被稱為實在法或法律實證主義。這個學派認為各種自然法學派都是形而上學的,只有它才是以經驗材料為基礎的法學。狹義的實證主義法學是指各種分析學派,所以也叫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這壹法學流派的特點是:區分“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該是這樣的法律”,即區分實在法和正義法或理想法;表示只研究實在法,重點分析實在法的結構和概念;根據邏輯推理確定適用的法律;人們認為法律與道德無關或者至少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分析學派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是19世紀英國的j .奧斯汀。這個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純粹法學派的創始人H·凱爾森和新分析學派的創始人H·l·a·哈特。他們的理論都是在奧斯汀法律思想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區別在於:凱爾森的理論建立在康德的不可知論基礎上,是壹個極端學派,在形式上與自然法截然對立;哈特的理論以現代西方哲學中邏輯實證主義和語言分析的概念為特征,更接近自然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凱爾森的理論發生了動搖,哈特的理論更加流行,這使得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有了復興的可能。從廣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還包括各種形式的社會學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因此社會學法學也被稱為社會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以及社會對法律的影響。從哲學上講,壹切資產階級法學派都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廣義的實證主義法學,壹類是與之對立的自然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