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根據這壹解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能代理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內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壹)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所屬社區或者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