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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條款裏說“是”的條件很緊急!!!

妳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總的來說,可以是權利,可以隨心所欲的使用,應該是義務,必須遵守。

從專業上講,可以是授權條款,應該是強制性的,不得違反。

規定妳可以告訴制造商或銷售商...意味著消費者有權選擇自己的權利,有權在主張權利時選擇主張權利的對象。

這不存在附加條件的問題。

法律的內容是很嚴格的,如果有前提條件,會明確說明。

其實我有個印象,華東政法的壹個法學教授曾經寫過壹篇論文,講的是“可以、應該、可以、可以”等壹系列法律上相關詞語的含義和作用。

但是很抱歉我找不到。

真不知道樓主是什麽行業,什麽專業的。

聽問題的方向好像很專業,但是問題的內容很業余。

如果我僅憑“可以”兩個字就說完全不需要其他條件,妳覺得合理嗎?

法律是有結構的,任何法律條文都有前因後果,有前提,有相對的適用方法。

像妳說的,質量法第43條,前面的規定都是條件。

但是如果斷章取義的看,就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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