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法律壹般不能違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
2.法律本身的各種屬性決定了不是每壹種社會關系都適合法律調整,法律也不能代替其他形式的社會調整,而應該與其他社會調整措施相配合。
3.社會對法律的運用影響著法律的功能。某些社會關系需要適當的法律調整。如果法律規定超過或達不到這壹水平,就會對社會關系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使社會陷入過度的組織化(剛性和僵化)或無組織化。
擴展數據
法律局限性的補救方法
1,與其他社會調節方式有機結合。
事實上,法律與道德之間,以及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法律只有與包括道德在內的各種社會調整手段有機結合,形成協調互動的運行機制,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其內在功能。
2.註重法律解釋。
人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只有通過不斷的解釋才能完善法律。在實踐中,法律條文相互重疊、沖突、矛盾,存在條文沒有規定的情況,因此對法律進行盡可能符合時代需要的解釋和說明是相當必要的。
3.提高立法者的素質。
立法上有限制。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努力提高立法者的素質,使其制定的法律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觀真實的要求。立法是現實社會的反映,只有反映現實社會規律的法律才能被人們很好地遵守,才能在現實中發揮巨大的作用。
百度百科-法律功能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