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問題,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十九條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和除主席以外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提名。第壹條為了健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