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原則立法的指導思想是指導整個立法過程實施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指南。它關系到立法活動的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問題。它既是立法經驗的理論總結,也是立法活動的思想準則。它關系到立法活動的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問題,即立法活動的思想指導和最高準則,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立法原則是指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過程中的具體化。中國現階段立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1。科學和民主原則;1.科學原則立法首先要體現科學原則。法律作為國家意誌的體現,要為國家、社會和普通公民建立合理的組織結構、規範的行為模式和正確的價值選擇,這就決定了法律必須以科學為基礎。立法的科學性首先表現在其合理化上。法律是壹種確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行為準則,其制定是基於人類對客觀事物真相的識別、判斷、評價和認識能力的高度自覺的行為。立法科學原則的第二個體現是合理化。與合理化相比,合理化進壹步體現了科學原理,合理性是對事物之間關系的恰當定義。立法科學原則的第三個體現是主觀性符合客觀性,法律既不是純粹的主觀現象,也不是純粹的客觀事物。它是主觀與客觀、理性與經驗相結合的產物。(二)民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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