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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法主體

法律分析:制定法律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制定法律的主體是立法機關,我國的立法機關是:具有立法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有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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