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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國家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支持發展殘疾人教育,保障婦女平等的受教育權利,為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這些都體現了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的精神。同時,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家將逐步改善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物質條件。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受教育者在教育過程的許多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主要表現在:在入學方面,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都有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入學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在繼續教育方面,每個符合法定要求的受教育者都有機會參加規定的考試或評估。通過公平競爭和擇優錄取,被錄取者有權進入壹流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繼續接受教育。當前和今後相當長壹段時間,落實公民受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的重點是保障公民在義務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的平等地位,特別是解決因財產狀況和社會地位不同而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平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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