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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哪些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壹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食堂從業人員、食品攤販和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下列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的和臨時的儀器生產和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參加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食品攤販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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