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內容不壹致的虛假宣傳,導致顧客或者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公認的商業準則,是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利用廣告等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以往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