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含中國、中國、中央、國家、民族等詞;
2.企業含有邪教和侮辱性詞語;
3、法律法規糾正的其他不適宜使用的企業名稱。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對帶有“中國”、“中華”、“中央”、“民族”、“國家”等字樣的企業名稱,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查,並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全國”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或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國投資者名稱的,可以在其名稱中含有“(中國)”字樣。
第十三條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並加蓋“分公司”、“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字樣。境外企業分支機構還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企業的國籍和責任形式。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控股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品牌名稱、行業或者業務特征相壹致。控股企業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形式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