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周歲以上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的權利是什麽?
1.公民的參政權、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權利,包括公民的人格權、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肖像權、居住權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權利,公民的工作權利,工人的休息權,物質援助、教育以及科學和文化權利和自由;
4、特定人的權利,保護婦女的權利,保護退休人員和軍人家屬的權利,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的權利,關心青少年和兒童的成長,保護海外華人的合法權利。
綜上,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18周歲以下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但是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會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