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關於婚姻的規定如下:
1.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或任何第三者幹涉;
2.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治愈或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二、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