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吸煙和飲酒;
(二)多次逃學的;
(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
(4)沈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
(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壹條學校應當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者,學校可根據情況予以處罰或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a)受到紀律處分;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準則;
(三)要求參加特定主題教育;
(四)參加校內服務活動;
(五)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咨詢和行為幹預;
(六)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