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