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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規性審查的原則

合同審核的基本原則:1,合法有效原則。2.對等平衡的原則。3、具體明確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收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的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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