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這在法律上叫七天,涉及到辦案的實現。本來,只有三天。如果我今天被拘留,如果算上今天,留給警察的時間可能只有兩天。可能有點晚了,所以《刑事速法》第105條規定,如果是按天計算的話,不管是什麽時間,期間都是從第二天開始計算,所以可能有人會想,如果我是當天零點被關起來的,如果那天不算的話,我就白拿冠軍了。
第二,扣刑期的時候,按照四天扣。總之原則上可以不轉讓,但是絕對不會虧。如果是按月計算,如果是壹個周期,那麽今天就是下個月,所以每年計算都是壹樣的原理。我不會。作為普通人,我們其實並不在乎過程中的計算方法,但如果妳想再拘留我壹兩天,我也不願意。再舉個極端的例子。比如我今年就因為酒駕被抓了。法院判了我壹個月的拘留,所以我應該被釋放了。實際執行時間只有27天多,但我還是要算壹個月。
第三,公安機關立案沒有具體時限。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