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法院官員作了虛假陳述,引起了公眾的懷疑。最後法院賠禮道歉,將責任人調離。有人可能會認為這是“輿論綁架了法律”,那就大錯特錯了。
首先,官微內容本來就是錯誤的,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言論自由。王的離婚聲明雖然沒有法律意義,但也是其真實意願的表達,聲明的內容也是事實。然而,法院官員魏評論說,“壹紙聲明,高高低低的判決,王就這樣趕走了孩子的母親!”。這樣的評論如果是普通網友發表的話沒什麽問題,但是壹個法院官員這麽說顯然是有問題的。
法院不僅僅是壹個普通的政府部門,它代表著法律的尊嚴,它也必須維護法律的尊嚴。但是,這樣的微博實際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是對法律的褻瀆。最終受傷的其實是法院自己的公信力。好在當時法院處理及時,公開道歉,並轉移了責任人。這不是被輿論綁架,而是正常的自我修正。
第二,法律不會被輿論綁架,但正常的輿論監督必不可少。
法律具有靈活性,這給了司法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法律不可能對每壹種行為都給予具體的處罰。這就需要法官在審判中綜合考慮應該酌情給予什麽樣的處罰。這時候輿論就會產生壹定的影響。但這不是綁架,這屬於正常的輿論監督。
尤其是在壹些重大刑事案件中,我們經常在輿論上看到壹句話“不殺不足以怒平民。”比如多年前的藥家鑫殺人案,可謂喪心病狂,作案手法殘忍,社會影響惡劣。但根據刑法規定,其實是介於殺與不殺之間。網上輿論戰並不熱烈,大量水軍企圖扭轉輿論,但最終水軍還是輸了。藥家鑫最終被判死刑。這就是輿論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