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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踢球時如何處理糾紛。

在中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四種:(1)和解(2)調解(3)仲裁(4)訴訟。

(1)和解。也就是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對糾紛事項有完全的處分權。是否、何時、如何行使懲戒權,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2)調解。按照壹定的社會規範(習慣、倫理、法律等規範),糾紛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在糾紛當事人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講道理,促進糾紛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和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協議。

我國目前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被西方人稱為“東方經驗”。此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之間的調解。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在中心依法審理民事糾紛,並制作壹定的法律文書以平息矛盾的方法。仲裁屬於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協議。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否則,仲裁程序無法啟動。壹般情況下,仲裁庭成員也是由當事人選舉產生的。仲裁最大的特點就是快速簡單。隨著國家法制的完善,仲裁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5)訴訟。民事訴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打壹場民事官司”。與人民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相比,民事訴訟是壹種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其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最有效和最終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和制度作出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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