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因此,任何單位或個人要使用城市土地的地表、地面或地下空間,都要征得權利國的同意。其法律表現是,土地使用權應當通過出讓或抽簽的方式從國家取得。根據《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出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出讓的土地必須具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和圖紙。規劃設計條件包括:用地面積、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轉讓方和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條件和圖紙。如果真的需要在換乘過程中改變它們,它們必須經過城市。
從土地所有權的角度來看,每套商品房的業主購買了商品房,同時也從開發商手中獲得了屬於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開發商從政府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通過行政審批和出讓合同確定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規劃設計條件。這些條件房屋所有人必須無條件遵守,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改變。
法國的帕特專門從事房地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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