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P2P不能觸碰13紅線:(1)為自身或變相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手機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宣傳或推廣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額度;
(七)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者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
(九)除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的投資、銷售代理、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或代理;
(十)故意編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壹)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產品等高風險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要有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