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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發明了法律?

法律是壹種民族精神,不是個人發明的。法律起源的民族精神論是壹種認為法律的產生是民族精神體現的理論。

出現在18年底到19年初的德國。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古斯塔夫·胡果(1764-1844)、卡爾·薩維尼(1779-1861)、格奧爾格·弗裏德裏希·普赫塔(1798-65438+)。他們認為,法律不是某些人從外部或從上面強加給社會的,而是從社會所包含的“民族精神”中生長出來的。

擴展數據

法律是統治階級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是通過自己掌握的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即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意誌的體現,也不應該是統治階級個人或部分(階級、階層)意誌的體現。

法律的功能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法律的引導功能為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者不這樣行為,從而影響行為人自身的行為。

百度百科-論法律起源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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