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在18年底到19年初的德國。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古斯塔夫·胡果(1764-1844)、卡爾·薩維尼(1779-1861)、格奧爾格·弗裏德裏希·普赫塔(1798-65438+)。他們認為,法律不是某些人從外部或從上面強加給社會的,而是從社會所包含的“民族精神”中生長出來的。
擴展數據
法律是統治階級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是通過自己掌握的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即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意誌的體現,也不應該是統治階級個人或部分(階級、階層)意誌的體現。
法律的功能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法律的引導功能為人們提供了壹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者不這樣行為,從而影響行為人自身的行為。
百度百科-論法律起源的民族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