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權威。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的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司法裁定壹經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違抗。
3.被動。司法程序的啟動總是基於具體案件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司法活動必須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引發。
4.獨立。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
擴展數據
與其他學科相比,與意識形態和政治實體相比,作為社會規範的法律有其規範性和壹般性。
就社會規範而言,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具有國家意誌,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權力和責任為主要內容;是國家強制的,是國家保證執行的。法律的固有屬性主要體現在法律的本質屬性和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上。
法律的顯性作用就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合法什麽不合法。違者會受到什麽樣的制裁等。這個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來實現的。
這個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機械地糾正社會行為中壹些偏離法律軌道的違法行為,使其回歸正常的法律軌道。比如對壹些有違法行為的罪犯進行強制性法律改造,使其違法行為具有強制性。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