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第十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有下列理由的除外:
(壹)移交管轄;
(二)被送達或者被延誤的;
(三)等待另壹訴訟結果和傷殘評定結論;
(四)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
(六)其他正當理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受理仲裁申請的文件或者證明。
整篇為第十二條的內容,其中“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受理仲裁申請的文件或者證明。”稱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三)等待另壹訴訟結果和傷殘評定結論的,稱為第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