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制定基本法律的權利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包括基本民法、基本行政法、基本刑法和程序法。壹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規的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主要由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創制,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創制(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後實施)。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而地方規章由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