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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是判決嗎?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法律文書。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包括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場所、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辦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所產生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件,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壹切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的壹種實體性文書。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具有規範性、創新性、公開性、合法性和準確性的特點。壹個判斷的作出本質上應該是合乎邏輯和公平的。

法律文書和判決書是壹種嗎?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了實體問題,也解決了程序問題。

2.壹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已執行的判決只有壹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能有多個。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主要有四點:1,兩者的適用對象不同;2.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數量不同;3.其寫作要求不同;4.上訴期和抗訴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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