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要搞清楚施暴者是自殘還是意外。意外傷害是行為人因過失傷害自己的身體,不符合戰時自殘罪的主觀特征,不能以戰時自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自殘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將自己的行為描述為意外傷害。對此,應認真分析行為人在受傷前的行為、受傷的時間和環境、受傷的工具、部位和傷情、受傷後的言行,準確認定其性質。
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逃避兵役義務的目的。如果行為人自殘的目的不是為了逃避兵役義務,而是為了騙取榮譽或者掩蓋錯誤,則不構成戰時自殘罪。如果壹個哨兵在站崗時睡覺,他的警衛的雷達就被敵人破壞了。為了掩蓋自己的過錯,減輕自己的責任,哨兵向他的腿部開了兩槍,謊稱自己也被敵人打傷。該士兵雖然自傷,但不能以戰時自傷論處,因為他沒有逃避兵役義務,而是為了掩蓋自己的錯誤。
(因此,排除了C和D)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本法第四百五十條所稱的軍人。
(因此,排除了A)
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