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身份證不會作為認定的依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年齡問題關系到刑事責任。年齡有爭議的,壹般以戶籍文件為準;出生原始記錄證明戶籍確有錯誤的,可以根據原始記錄等有效證據認定。在年齡有爭議、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骨齡鑒定法”,並結合其他證據進行鑒定。尤其是死刑案件,十八歲是生死的門檻,被告人是否已滿十八歲的問題,壹般應以戶籍證明為準;對戶籍證明有異議,有經查證屬實的出生證明、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等證據證明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應當認定被告人不滿18周歲;沒有戶籍證明、出生證明的,應當根據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證言等證據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進行骨齡鑒定,結果將作為判斷被告年齡的參考。不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8周歲,且確實無法查明的,不能認定其已滿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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