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未在判決書上簽名的,法院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送達判決書。第壹,判決直接送達。被告拒絕簽收的,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員可以在送達回證上註明,即視為送達。第二,判決書通過法院特快專遞送達。被告的成年家屬、訴訟代理人、收發室工作人員簽收的,視為送達。第三,如果被告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字,可以留置送達。被告不服判決的,法院工作人員可以將判決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並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即視為送達。四是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通常為正式報紙刊登的時間)起滿60日後,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上訴期屆滿不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